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执492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昔阳县丰瑞建筑材料租赁部。
经营者:郭瑞峰,现住昔阳县。
被执行人: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向辉,男,汉族,住天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24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向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向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