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83民初759号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沙河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99916487A。
法定代表人:于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53417412C。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商品砼供应协议的余款136545元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商品砼供应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每500方结算一次,若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被告应付而未付之日起按月千分之二十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尚欠原告商品混凝土款136545元。
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商品砼供应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对混凝土的要求,按混凝土(砂浆)订货单;单价强度等级C10为230元/m3,C15为240元/m3,C20为250元/m3,C25为260元/m3,C30为270元/m3,C35为280元/m3,C40为290元/m3,泵送混凝土另加20元/m3,抗渗混凝土另加20元/m3,冬施混凝土另加20元/m3,细石混凝土另加20元/m3,微膨胀混凝土另加15元/m3;每500方结算一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款时,甲方从应付而未付之日起按月千分之二十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截至2019年4月,共供应混凝土价值551545元。截至2019年4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原告货款415000元,尚欠136545元。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混凝土款,应予及时给付,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36545元及利息(以1365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元,保全费1270元,计4301元,由被告天津圣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王志林
人民陪审员  尹水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