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247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31240985,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70-1-304。
法定代表人:王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苏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22798051R,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48幢商1402室。
法定代表人:邵红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苏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与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苏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曹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