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4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四马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吉焕格,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1-317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德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德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4432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宝晶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叶程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冯 程
书 记 员 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