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6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号楼1门317。
法定代表人:黄立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4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204997元、未报销款43512元及利息1503元。共计2500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8月12日、12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机动车登记信息;
3.于2021年12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8月12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标的250012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50012元,2021年12月29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