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68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闾区。
被执行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号楼1门317。
法定代表人:黄立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40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奖金、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3755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8月11日、10月19日、2022年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开户信息、可供执行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12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37559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75595元,本院于2022年2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张 帅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欣阳
书 记 员 徐 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