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9005号
申请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号楼1门317。
法定代表人:黄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环岛北侧310米。
法定代表人:潘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女,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茹,女,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原告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90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奉先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35 850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35 850元;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阎村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35 852.5元。
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奉先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阎村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邰晶晶
书  记  员   郑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