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81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444700元财产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仕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4447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