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宝利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安宝利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02民初1837号
原告天津市安宝利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佳利电梯对面。
被告***,男,1975年6月8日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安宝利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安宝利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建国道万众里3排9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安宝利亨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