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和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1387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和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236691.1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691.1元或者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3元,由申请人天津和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洋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