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19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28153E),住所地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41-1-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9706),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23元,保全费4712.33元,由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