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19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97428153E),住所地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41-1-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9706),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23元,保全费4712.33元,由原告天津市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