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3824号
申请执行人:冯惠娟,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西青区建委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兰贻然,女,200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爽,处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乡八里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村。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房学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八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19。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惠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乡八里台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3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张晓斌
审判员 汪若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