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等与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乡八里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81号
原告:***、***等112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3-401。
诉讼代表人:***,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平,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乡八里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八里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若津,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强万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冬,该办事处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勇,该办事处干部。
第三人: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八里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平,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陈志强,无职业。
诉讼代表人:关惠良,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天,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19。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天,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八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天,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112人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乡八里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台村委会)、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营门街道办)、第三人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塔公司)、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第三人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物业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里台机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职权追加西营门街道办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当事人申请,追加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利德物业公司、八里台机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等112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八里台村委会按合同履行房屋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和诉讼费用,暂计50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等112人与被告八里台村委会于2006年1月1日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按照《西营门街八里台村集体股份制改革方案》和关于《用量化资产的价值组合购买集体实物资产》的办法,原告以持有的量化系数共97.25个核算出的69844950元购买八里台村委会所属企业即第三人天塔公司价值59360000元在原水上旅馆院内全部资产。超出资产价格的10484950元部分由八里台村委会以货币现金方式兑付给原告。协议还约定:“应由八里台村委会提供产权转让过户所需证件,乙方(原告)自行办理房产、土地交易过户手续,甲方(被告)承担过户费用。如过户前房屋、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因甲方原因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将该房屋、土地过户到原告名下,甲方(被告)应负担的产权过户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八里台村委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原告)”。协议签订后,八里台村委会仅兑付了10484950元现金给原告,而八里台村委会应履行的过户义务却迟迟不履行,应由八里台村委会负担的过户费和土地出让金也未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八里台村委会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经原告多次派人找八里台村委会协商解决,终因八里台村委会拒不配合而未果。
被告八里台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不合法。八里台村委会于2004年实行集体股份制改制,改制后村委会集体资产已经由本案所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利德物业公司94人占86.05股,八里台机械公司35人占38.41股,原渔夫码头138人占137.72股,天塔公司97人占97.25股,以上是364人共计359.43股,所以村委会资产由上述人员按份共有,由这四家集体企业安置村民工作,西营门街道办及西青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相关批复都予以证实并落实。自八里台村委会改制后,村里的未尽事宜均由这四家企业领导共同完成,相关支出均需要这四个领导签字,八里台村委会在改制后资产由四家企业承接并按份共有。原告诉请的依据是基于与八里台村委会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但本案不能忽视八里台村委会在同一时间分别与有独立请求权的267名股民签订内容相同的协议,只是涉及资产不同,这四份协议涉及过户的内容均未履行。本案诉讼保全的50000000元虽然在八里台村委会名下,但并非为八里台村委会所有,其所有权实为364名股民按份共有,原告要求过户,其所需的费用并非八里台村委会所支付,实质上是由364名股民为其承担,因为现在的村委会资产已经不足以支付原告的过户费,且该款中的20000000元是案外人天津市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建房定金,此款尚不确定,因此原告诉请势必侵害了其他股民的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在2006年仍不能将涉诉资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八里台村委会将土地出让金及产权过户费支付给原告,根据此规定,现原告是无权要求过户的。另,经过10年的变迁,该资产的过户费已经上涨到几千万元,涉及增值问题,原告要求八里台村委会承担巨额过户费用,显失公平。综上,八里台村委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西营门街道办述称:西营门街道办与八里台村委会未有任何关联,本案处理结果与西营门街道办没有关系,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西营门街道办列为第三人于法无据,请求法院撤回对西营门街道办为本案第三人。
第三人天塔公司述称:同意原告意见。
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诉求并保全的50000000元按份、共同共有,其中19158102元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所有。
第三人利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诉求并保全的50000000元按份、共同共有,其中11970340元为利德物业公司所有。
第三人八里台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诉求并保全的50000000元按份、共同共有,其中5343187元为八里台机械公司所有。
事实和理由:2006年以后村委会没有资产,所有的资产都属于上述四家企业,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利德物业公司、八里台机械公司要求对本案财产保全的50000000元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原告对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第三人利德物业公司、第三人八里台机械公司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为:不同意上述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请求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本案与上述第三人无关,原告保全的财产系被告八里台村委会所有,且该款系用于支付过户费用。该款并不在各方应得的财产范围内,四方企业或个人按改制方案均已获得财产。本案保全的50000000元并不是共有财产,而是被告八里台村委会卖地及其他收入款,该款系被告八里台村委会独自享有的财产,与上述第三人无关。本案处理结果与上述第三人无利害关系。该50000000元不是所有参与改制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割的财产,更不是改革方案所涉及的财产。该款也不是被告八里台村委会唯一的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产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八里台村委会及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第三人利德物业公司、第三人八里台机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八里台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一天津市民政局津民复【1998】220号文件;证据二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八里台村集体股份制改革方案的批复”;证据三西营门街委员会下发【2007】26号文件;证据四关于八里台村集体资产由下属经济实体承接的请示及承接明细;证据五关于对“八里台村集体资产改革分配”的意见;证据六西体改字2004【6】号文件关于对“八里台村集体资产改革分配”的批复;证据七八里台村委会集体股份制改革方案;证据八合作建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据九往来收据两联,原告及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第三人利德物业公司、第三人八里台机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第三人利德物业公司、第三人八里台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西营门乡八里台村集体股份制改革方案》;证据二关于八里台村集体资产由下属经济实体承接的请示及承接明细;证据三关于对八里台村集体资产改革分配的意见;证据四津西体改字2004【6】号文件关于对八里台村集体资产改革分配的批复;证据五《产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及被告八里台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8年11月26日,天津市民政局以津民复【1998】220号文件批复西青区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西营门乡建制,组建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西营门撤乡建街后,位于红桥区的前元、北菜元、杨庄子及位于南开区××、××、××里、××共七个村委会建制予以撤销,由西青区民政局商红桥、南开两区民政局,由所在区建立居委会,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实行辖区管理,消除交叉管理问题的发生。原西营门乡集体经济性质不变,并组建经济实体。根据该文件规定,被告八里台村委会被撤销后,未建立相应的居委会。但由于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完毕,被告八里台村委会至今依然存在。
2004年3月6日,被告八里台村委会向第三人西营门街道办就“关于八里台村集体资产由下属经济实体承接问题”进行请示,称拟将八里台村办集体企业整体资产(含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按评估净值分配给全体村民,由原八里台村村民组成的“天津市天塔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尚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渔夫码头”共四个实体企业全部承接。后附关于八里台村集体资产由下属经济实体承接明细:1、天津市天塔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价值59360000元,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坐落在天津市××××里台聂公桥西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2、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价值31170000元,法定代表人陈建瑞,该企业坐落在天津市水上公园西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3、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价值54040000元,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该企业坐落在天津市水上公园北道,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4、“渔夫码头”(该组合企业尚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资产总价值120000000元,由陈志强负责,该企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
2004年3月8日,第三人西营门街道办对被告八里台村委会批复关于对《八里台村集体资产改革分配》的意见,称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民政局《津民复【1998】220号》文件的规定及全体村民同意改革方案,将集体资产(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按评估净值分配给以下企业:(一)天津市天塔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二)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三)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尚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渔夫码头”公司,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2004年3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津西体改字2004【6】号文件对第三人西营门街道办批复如下:同意八里台村委会根据市民政局《津民复(1998)220号》文件规定撤销建制后,原村属集体资产(含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按评估净值由天津市天塔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尚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渔夫码头”公司等四家经济实体承接,并由四家经济实体负责村民的妥善安置工作(已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2006年1月1日,转让方即甲方被告八里台村委会与受让方即乙方以***为代表的共97个自然人(后附股东名册)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天津市聂公桥西侧原水上旅馆院内的全部资产产权(土地、房屋、设施等)转让给乙方,双方认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9360000元。乙方97个自然人愿将持有的量化系数共计97.25个核算出的69844950元总价值(资产量化系数“1”的价值现为598500元,再附加20%个人所得税119700元。资产量化系数“1”的计算价值合计为718200元),购买甲方拥有的59360000元水上旅馆院内的全部资产。乙方持有的量化资产总价值所超出甲方转让资产价格的10484950元,由甲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以货币方式兑付给乙方。如逾期兑付,甲方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产权转让所需证件,乙方自行办理房产、土地的交易过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并承担办理过户费用。如过户前乙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或因甲方原因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将该处土地、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其甲方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和产权过户等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协议房产过户部分内容尚未履行。
2006年1月1日,转让方即甲方被告八里台村委会与受让方即乙方以陈志强为代表的共138个自然人(后附股东名册)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天津市××红旗××路西侧(××道口北侧)现渔夫码头的全部资产产权(土地、房屋、设施等)转让给乙方,双方认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0000000元。乙方138个自然人愿将持有的量化系数共计137.72个核算出的98910504元总价值(资产量化系数“1”的价值现为598500元,再附加20%个人所得税119700元。资产量化系数“1”的计算价值合计为718200元),购买甲方拥有的120000000元渔夫码头的全部资产。乙方持有的量化资产总价值低于甲方资产转让价格的21089500元,乙方在取得该处有效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即办理抵押贷款(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产权转让所需证件,乙方自行办理房产、土地的交易过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并承担办理过户费用。如过户前乙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或因甲方原因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将该处土地、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其甲方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和产权过户等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协议房产过户部分内容尚未履行。
2006年1月1日,转让方即甲方被告八里台村委会与受让方即乙方以王玉华为代表的共94个自然人(后附股东名册)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天津市八里台水上公园北道津龙公寓1、2、3、10、11、12号楼的全部资产产权(土地、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认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4040000元。乙方94个自然人愿将持有的量化系数共计86.05个核算出的61801110元总价值(资产量化系数“1”的价值现为598500元,再附加20%个人所得税119700元。资产量化系数“1”的计算价值合计为718200元),购买甲方拥有的54040000元津龙公寓1、2、3、10、11、12号楼的全部资产。乙方持有的量化资产总价值所超出甲方转让资产价格的7761110元,由甲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以货币方式兑付给乙方。如逾期兑付,甲方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产权转让所需土地、房屋证件,乙方自行办理房产、土地的交易过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并承担办理过户费用。如过户前乙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或因甲方原因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将该处土地、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其甲方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和产权过户等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协议房产过户部分内容只履行一部分。
2006年1月1日,转让方即甲方被告八里台村委会与受让方即乙方以陈建瑞为代表的共35个自然人(后附股东名册)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水上公园西道(电视大学南侧)现八里台机械施工公司及西院内(以动植物研究所西院墙为界)的全部资产产权(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转让给乙方,双方认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170000元。该全部资产的土地界内南北宽15米的自来水管道用地不含在内,如企业出让该块地时,自来水管道用地所得收益归甲方。乙方35个自然人愿将持有的量化系数共计38.41个核算出的27586062元总价值(资产量化系数“1”的价值现为598500元,再附加20%个人所得税119700元。资产量化系数“1”的计算价值合计为718200元),购买甲方拥有的31170000元八里台机械施工公司院内的全部资产。乙方持有的量化资产总价值低于甲方资产转让价格的3583938元,乙方在取得该处有效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即办理抵押贷款(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提供产权转让所需土地、房屋证件,乙方自行办理房产、土地的交易过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并承担办理过户费用。如过户前乙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或因甲方原因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将该处土地、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其甲方应负担的土地出让金和产权过户等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协议房产过户部分内容尚未履行。
2007年6月11日,中共西营门街委员会下发津西营党发【2007】26号“关于做好八里台村资产量化后有关工作的决定”,载明:经村党支部申请,街党委研究决定:一、陈志强同志不再担任村党总支书记职务。二、鉴于目前4个经济实体还有21名党员关系在西青,暂时由薛宝芝同志负责并做好与街党委沟通工作,其余几名总支成员不再担任支部工作。三、村民未尽事宜由街党委、街办事处牵头,原村总支成员参加研究决定。四、村党总支和村委会印章从现在起由街党委、街办事处代管。
2013年12月30日,甲方即被告八里台村委会与乙方即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具体摆位和楼房结构、栋数由乙方确定。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分成:甲、乙双方按三比七分成。同时本合同签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000元人民币。2014年3月给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人民币。2014年4月给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人民币,2014年5月给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给付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人民币。如乙方违约保证金不退,在第一条第一项土地范围内所建房屋由乙方单方处置。2014年1月2日,被告八里台村委会收取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建房款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整。
2016年6月6日,被告八里台村委会向本院出具原八里台村委会改制后资产明细,载明:一、现挂在村委会名下资金:利息费用2180000元及其他费用300000元,计2480000元。二、村委会享有债权2500000元(系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村委会借款)。三、八里台村委会与案外人天津春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中涉及的地块(坐落天津市迎××、山西办南侧土地约40亩、南大新河土地约6亩),该合同涉及金额为125000000元(预估),原告保全的50000000元中,20000000元系春海公司交付的定金,该定金所有权尚不确定,合同其他金额尚未履行,属不确定资产。四、原渔夫码头地块约20亩地,属不确定资产。注:2003年建设宾悦桥(红旗路)政府征用至今未解决。五、市高教委界外地约1亩地属不确定资产。六、坐落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院内,自来水管道用地约4亩属不确定资产。该资产明细有被告八里台村委会盖章及陈志强、王玉华、陈建瑞签字确认,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八里台村委会于2004年3月实行村集体股份制改革,将村集体资产由下属四个经济实体承接,以文件的形式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第三人西营门街道办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并得到批准。目前虽然被告八里台村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公章以及账户还存在,但从2004年该村委会改制以来所形成的文件以及村委会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来看,代表该村委会的实际是***所代表的天塔公司、陈志强所代表的原渔夫码头公司、王玉华所代表的利德物业公司、陈建瑞所代表的八里台机械公司四个经济实体。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八里台村委会应当履行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为原告办理讼争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所需费用。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八里台村委会通过2004年的股份制改制,村委会所有的资产已经被上述4个公司承接,上述4个公司在2006年分别与村委会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其中只有王玉华代表的利德物业公司履行了一部分房产过户手续,目前其余3个企业均未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具体情况如下:陈志强所代表的原渔夫码头公司一直没有成立,因而不具备房产过户条件。陈建瑞所代表的八里台机械公司也因不具备过户条件,而一直未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只有***所代表的天塔公司具备房产过户条件,但一直因为房产过户所需费用高昂而与村委会及另外3个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查,目前村委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其余3个企业以及利德物业公司尚未过户部分所需的过户费用,原告主张村委会目前资产足以为其过户承担费用,但村委会通过股份制改制后,村委会的资产已经平均分配给4个企业来承接,在目前村委会资产不足以为4个企业共同完成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由村委会单独给原告企业房产过户,并承担过户所需费用,明显侵害了其他企业及村委会全体股民的集体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有合同依据,但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原告可待房产过户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请求判令原告诉求并保全的50000000元按份、共同共有,其中19158102元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所有;第三人利德物业公司请求判令原告诉求并保全的50000000元按份、共同共有,其中11970340元为利德物业公司所有;第三人八里台机械公司请求判令原告诉求并保全的50000000元按份、共同共有,其中5343187元为八里台机械公司所有,因原告申请本院财产保全的50000000元为被告八里台村委会的集体财产,该财产属于村委会股份制改制后所承接的4个公司共同所有,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利德物业公司、八里台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等112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第三人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6800元,由原告***、***等112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36749元,由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3622元,由第三人天津市利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9202元,由第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吉堂
审 判 员  李 权
人民陪审员  李三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卫蔚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附原告***、***等112人名单:
原告***,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3-401。
原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塔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4-2-303。
原告薛宝贵,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1-203。
原告翟恩楠,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3门502号。
原告王宇,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1门403号。
原告王俊茹,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3门402号。
原告杨茜,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1门401号。
原告郭宏英,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4号楼2门303号。
原告薛永设,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8门303号。
原告邱岩,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1门101号。
原告赵静,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1门101号。
原告王利勇,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1门403号。
原告曹博宇,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302号。
原告庞明辉,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航天北里4号楼3门103号。
原告徐丹,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1门402号。
原告杨小胜,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1门402号。
原告安亭,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1门501号。
原告丁玉华,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1门501号。
原告安双双,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4门502号。
原告张娟,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103号。
原告杨宝国,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103号。
原告孟洁,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2号楼1门301号。
原告薛宝剑,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1门201号。
原告阎素华,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1门201号。
原告王利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3门101号。
原告王欣彤,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3门101号。
原告房丽,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3门401号。
原告任芳,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4门501号。
原告王俊梅,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3门402号。
原告苑强,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荣迁里4号楼4门401号。
原告孙莹,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3门303号。
原告丁喜海,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3门303号。
原告王兆春,女,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502号。
原告丁顺亭,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502号。
原告丁雯,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502号。
原告曹保明,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1门301号。
原告李丹,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乡宁里7号楼1门11号。
原告崔盼,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2门201号。
原告薛宝竹,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路三合里3-301-304。
原告杨磊,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3门402号。
原告杨金海,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3门402号。
原告房炜,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6门402号。
原告房晶蓥,女,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爱俪园608号。
原告孙泰,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6门501号。
原告郭洪利,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6门501号。
原告孙世明,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6门501号。
原告孙建华,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丹颐园2号楼1门1304号。
原告刘萍,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5号楼1门203号。
原告李玉红,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101号。
原告高雯,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203号。
原告徐艺宁,女,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4门201号。
原告王俊强,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4门201号。
原告王帅,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4门202号。
原告丁云,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3门201号。
原告丁顺青,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3门201号。
原告邱震,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碧华里13号楼1006号。
原告段金丽,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1门501号。
原告张兆兰,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1门501号。
原告薛宝翠,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1门201号。
原告韩秀娥,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1门201号。
原告王德旭,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3门201号。
原告刘少霞,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3门201号。
原告王俊旗,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3门201号。
原告王健,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6门401号。
原告陈建鹏,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1门301号。
原告XX,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2门501号。
原告王兰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2门501号。
原告房健,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5门501号。
原告朱立立,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2号楼3门501号。
原告朱金海,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2门503号。
原告王倩,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高庄子高雅公寓16-4-201。
原告刘宏光,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1门201号。
原告孙惠鑫,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2门401号。
原告杨宝强,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2门401号。
原告滕丽娜,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301号。
原告郭振琴,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1门203号。
原告薛宏亮,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301号。
原告王世明,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3门501号。
原告张玉敏,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3门501号。
原告姚德利,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7门101号。
原告陈维维,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堤北里3号楼1门301号。
原告张宝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荣迁里2号楼701号。
原告王桂森,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2门302号。
原告王钧,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2门302号。
原告邱颖彤,女,200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学苑路珠峰里73门511号。
原告杨慧玲,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3门502号。
原告薛永英,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2门101号。
原告王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3门301号。
原告丁鸣昊,男,200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101号。
原告马钺奇,男,200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王赫阳,女,200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3门301号。
原告马润祺,男,200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3门502号。
原告邱宝林,男,200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庞艾妮珊,女,201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陈香凝,女,201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杨博涵,男,200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3门301号。
原告薛嘉雯,女,200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赵子萌,女,200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苑朔宁,女,200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丁梦琦,女,200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曹金琦,男,200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崔钰铭,女,200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王帅彭,男,200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丁心然,女,200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赵志萱,男,201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1门201号。
原告周栗宇,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3门301号。
原告王上瑞,男,200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王彦博,男,200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刘静仪,女,200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杨丽洁,女,200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薛晴,女,200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原告张露铭,女,200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
附第三人陈志强、关惠良等138人名单:
第三人陈志强,男,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翠湖花园D座1号楼901号。
第三人关惠良,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曹博宇,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302号。
第三人陈婧,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302号。
第三人王志国,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2门401号。
第三人沈利萍,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2门401号。
第三人鄂宸,男,199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西南村39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卢永刚,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4号楼2门203号。
第三人陈艳,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4号楼2门203号。
第三人姚恩志,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2门501号。
第三人齐晓霞,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2门503号。
第三人李明霞,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胡喜亮,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荣迁里4号楼4门602号。
第三人王惠敏,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薛宝燕,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1号楼1门503号。
第三人孙颖,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5门301号。
第三人高建伟,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5门401号。
第三人孙福生,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7门101号。
第三人卢胜军,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4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崔红梅,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2号楼2门301号。
第三人何春刚,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5号楼1门503号。
第三人张秀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蔡宝艳,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张宝珠,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7门502号。
第三人赵红,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4门503号。
第三人邱惠娜,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7门303号。
第三人于宝林,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1门501号。
第三人赵红梅,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1门501号。
第三人戴玉梅,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301号。
第三人杨晓艳,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1门201号。
第三人孙福强,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1门501号。
第三人史宝国,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2门101号。
第三人陈亮亮,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4门201号。
第三人刘子德,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4门201号。
第三人王晶,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4门101号。
第三人丁军,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101号。
第三人金寿魁,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张家楠,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302号。
第三人丰平,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张洁,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怀安西里5号楼2门301号。
第三人张吉红,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2门502号。
第三人关惠刚,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101号。
第三人李媛媛,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101号。
第三人姚恩雅,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4门403号。
第三人王兆英,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4门202号。
第三人孙国,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1门303号。
第三人丰娟,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4号楼1门103号。
第三人孙斌,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5门201号。
第三人王美静,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4号楼3门501号。
第三人卢永斌,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4号楼3门403号。
第三人刘艳君,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8门501号。
第三人王美欣,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1门503号。
第三人高文岺,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1门203号。
第三人高莹,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1门201号。
第三人史金平,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龙亭家园3号楼1门1407号。
第三人王铁链,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4门101号。
第三人侯国君,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1门502号。
第三人刘立娜,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1门502号。
第三人孙惠迎,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4门402号。
第三人李明达,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4门503号。
第三人李佳盈,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4门503号。
第三人郑茂祥,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2门202号。
第三人史家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关健,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101号。
第三人王蔷,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4门101号。
第三人王彤,男,1997年10月24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2门401号。
第三人陈洁,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5号楼1门503号。
第三人刘艳,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堤北里17号楼4门102号。
第三人芦永亮,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荣迁里4号楼4门101号。
第三人芦胜全,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荣迁里4号楼4门101号。
第三人董婕,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荣迁里4号楼4门101号。
第三人陈虹,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2门401号。
第三人孙世文,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2号楼2门501号。
第三人许学萍,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2号楼2门501号。
第三人孙靖峰,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2号楼2门501号。
第三人张海涛,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4门301号。
第三人王文艳,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8门501号。
第三人崔贵树,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8门501号。
第三人薛宝鑫,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4门501号。
第三人金星,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4门501号。
第三人李玉萍,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2门101号。
第三人杨家宝,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2门101号。
第三人郑万江,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郭红娟,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路洪茹,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5号楼2门501号。
第三人于楠,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3门501号。
第三人王世洪,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3门501号。
第三人于宝石,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3门501号。
第三人王淑芳,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6门401号。
第三人刘洪英,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2号楼1门402号。
第三人刘刚,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2号楼1门402号。
第三人王永梅,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402号。
第三人徐锦旗,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1门101号。
第三人薛宝平,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6门401号。
第三人丰瑞雪,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2门303号。
第三人丰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2门303号。
第三人刘万霞,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3门201号。
第三人陈玉明,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1门301号。
第三人李振云,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1门301号。
第三人丁喜江,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5号楼1门203号。
第三人郑玉琴,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8门501号。
第三人王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3门301号。
第三人高胜男,女,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2门302号。
第三人胡成波,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荣迁里2号楼203号。
第三人薛宝奎,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3号楼4门501号。
第三人卢胜奎,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1门201号。
第三人沈凤华,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1门201号。
第三人赵万茹,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3门101号。
第三人王铁锁,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1门101号。
第三人薛宝芝,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1号楼2门401号。
第三人杨金宝,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3门101号。
第三人XX旭,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8号楼1门101号。
第三人郭岩,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4门201号。
第三人杨晓军,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5门201号。
第三人于浩,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6号楼1门501号。
第三人蔡澄昊,男,199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4门402号。
第三人陈秀爱,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常青道卧福里1排11号。
第三人徐浩童,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9号楼1门402号。
第三人陈杰,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4号楼3门101号。
第三人金子淳,女,200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4门501号。
法定代理人金星(金子淳之父),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6号楼4门501号。
第三人杨雅涵,女,200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4门403号。
法定代理人姚思雅(杨雅涵之母),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4门403号。
第三人杨景博,男,200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3门502号。
法定代理人丰平(杨景博之母),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卢俊龙,男,200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堤北里1号楼1门1304号。
法定代理人卢永斌(卢俊龙之父),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堤北里1号楼1门1304号。
第三人高菲,女,200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5门401号。
法定代理人高建伟(高菲之父),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5门401号。
第三人金浩绅,男,200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3门502号。
法定代理人金寿魁(金浩绅之父),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3门502号。
第三人卢旭,男,200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2门301号。
法定代理人卢永刚(卢旭之父),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号楼2门301号。
第三人卢勇铮,男,200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4号楼1门401号。
法定代理人卢胜军(卢勇铮之父),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4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曹伊蕙,女,200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302号。
法定代理人曹博宇(曹伊蕙之父),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8号楼4门302号。
第三人刘东昊,男,200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1门201号。
法定代理人高莹(刘东昊之母),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1门201号。
第三人刘馨莲,女,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4门201号。
法定代理人刘子德(刘馨莲之父),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7号楼4门201号。
第三人陈镜涵,女,200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4号楼3门101号。
法定代理人陈杰(陈镜涵之父),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4号楼3门101号。
第三人王木子,女,200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1门401号。
法定代理人李明霞(王木子之母),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3号楼1门401号。
第三人张世豪,男,201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1号楼1门503号。
法定代理人薛宝燕(张世豪之母),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1号楼1门503号。
第三人邱宝怡,女,200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301号。
法定代理人戴玉梅(邱宝怡之母),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10号楼1门301号。
第三人陈家宝,男,200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4门201号。
法定代理人陈亮亮(陈家宝之父),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7号楼4门201号。
第三人蔡振宇,男,200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2门502号。
法定代理人张吉红(蔡振宇之母),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3号楼2门502号。
第三人姚栋轩,男,201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2门501号。
法定代理人姚恩志(姚栋轩之父),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2号楼2门501号。
第三人张洪瑞,男,200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3门502号。
法定代理人张秀强(张洪瑞之父),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利德公寓5号楼3门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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