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八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八里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诉人***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