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超前伟业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宝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1836号 原告:天津市超前伟业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锅店村京福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9增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超前伟业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