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1142号
原告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军粮城工业园区滨城楼宇总部A座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