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中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8)津0114执保92号
申请人: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路中坤。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2018)津0114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何中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