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8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路中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苏0118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