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中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429号
申请人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滨城楼宇总部A座2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路中坤,系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系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路中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牌照号津K×××××的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