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4执30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中关村E谷大厦五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邢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3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4执30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青区中北镇曹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中关村E谷大厦五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邢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3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