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阳路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224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连心里6号。
负责人:张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武装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向阳路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计2507.50元,由原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