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4民初15382号 原告:**,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父),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青区中北镇**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中关村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昌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途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途客公司和**签订《TOX途客车辆入网确认单》并约定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每月租金2040元;2.请求判令途客公司向**支付2019年5月至10月的租金共11220元;3.请求判令途客公司履行并提供新能源汽车(车牌照号:津LB××**)缴纳2019年、2020年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少于500000元)、车损险、车内乘员险、车辆全险的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4.请求判令途客公司退还**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共20个月流量费300元;5.请求判令终止车辆入网协议,途客公司立即归还津LB××**汽车,退还入网费2000元;6、请求判令途客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途客公司与**签订《TOX途客网络服务协议暨车辆入网协议》及《TOX途客车辆入网确认单》,约定每月租金2040元,期限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2日。后途客公司拖欠2019年5月至10月租金共11220元。途客公司没有履行《TOX途客网络服务协议暨车辆入网协议》,没有提供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车牌照号:津LB××**)的缴纳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 少于500000元)、车损险、车内乘员险、车辆全险的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途客公司强行安装途客盒子并每月收取流量费,因没有设备租赁合同及具体实质内容,故应退还**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共计20个月收取的流量费300元。 昌源公司辩称,昌源公司自途客公司处租赁了涉案车辆,并向途客公司支付了5000元押金及24000元租金,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因期间昌源公司支付了保险费、验车等相关费用,但因原告另行办理了行车证,因此没能完结验车手续,影响了昌源公司对涉案车辆的正常使用。昌源公司已与原告达成向原告交付涉案车辆的时间,就车辆返还的时间请求法庭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另原告应配合昌源公司验车,保证昌源公司今后正常使用涉案车辆。昌源公司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昌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 途客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9日,**与途客公司签订了《TOX途客网络服务协议暨车辆入网协议》,协议中载明如下部分条款:1.4本文及途客网站、协议及文件中提到的‘租金’指途客平台将车辆成功出租后,向租客收取的租车费用,其中包括途客收取的服务费和向车东划转的租金;2.1途客为车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由车东在TOX平台上发布车辆出租信息;2.4“成功租车”-租客与车东通过TOX平台预定出租车辆,生成订单,租客租赁出租车辆并支付租车费用后,视为车东成功租车;3.3为了保证车辆出租的效率和车辆的安全性、稳定性,自车东车辆入网之日起至退网期间,TOX平台会自动为车东接收订单和发布空车信息;5.4原则上,车辆租金按月结算,次月的约定日期,TOX平台将对应的车东应分配的租金划转至车东在平台开具的账户中,车东可以自助提取。该协议的附件1为《TOX途客车辆入网确认单》,除载明车东及车辆信息外,还载明:固定租金为2040元/月,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共60个月;名词解释:固定租金,车东在车辆在网期间,每租赁满一个自然月,可获得车辆租金为2040元人民币。之后,途客公司一直按照协议通过微信支付**租金,但自2019年5月途客公司未再支付任何费用,遂成讼。 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因途客公司已支付了2019年5月份一半的租金,故原告主张5月份1020元租金及至涉案车辆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止的租金,每月按2040元计算;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原告另案主张权利;第五项诉讼请求只主张途客公司退还入网费2000元。原告同时表示其与昌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昌源公司承诺于2021年10月20日前返还原告涉案车辆,请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途客公司与**签订的《TOX途客网络服务协议暨车辆入网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途客公司自2019年5月起开始拖欠**车辆运营租金,违反上述协议的约定,已属违约行为,故**主张途客公司按照每月2040元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5月至涉案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租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途客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主张途客公司退还2000元入网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途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缺席裁判。**与昌源公司就涉案车辆返还一节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请求予以确认,本院照准。**自愿撤回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准予。 综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每月20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至涉案的津LB××**车辆实际返还原告**之日止的车辆运营租金;(其中2019年5月份的租金为1020元) 二、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2000元入网费; 三、2021年10月20日前,被告天津市昌源电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涉案的津LB××**车辆返还原告**。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元,由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