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7936号
原告:周本连,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B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贵,总经理。
原告周本连诉被告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本连于2019年7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本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