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诚信达国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77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B座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8643094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诚信达国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大芦庄桥对面,长巴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650047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诚信达国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津0116民初27752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虹畔支行、中国华夏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262430元。现因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华夏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账号12×××23)中存款余额为266324.83元,已被实际冻结262430元,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3×××89)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02×××99)中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华夏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账号12×××23)中存款已被实际冻结262430元,与天津市诚信达国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一致,故本院依法应当解除对申请人其他两个账户的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3×××89)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02×××99)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