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诚信达国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775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诚信达国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大芦庄桥对面,长巴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650047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B座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8643094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诚信达国强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畔支行、中国华夏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62430元予以冻结。因被申请人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畔支行撤销合并,故申请人变更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青年路支行的存款64057.25元。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川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青年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4057.2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