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436号
原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功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嘉山悠乐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大西旺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娇。
原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嘉山悠乐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