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6民初3002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雨,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3417690W。
法定代表人:程功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座33层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006721325。
主要负责人:潘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九通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雨,被告大德九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损失:医疗费2147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以上共计22171.32元。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仍有不足的,由大德九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保留待伤残鉴定作出后主张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权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8日08时20分左右,李晓东驾驶津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内海港路由北向南以约63km/h的速度行驶至创新路交口,遇王兴锋驾驶冀C×××××号小型面包车(载乘**),沿创新路由西向东以约70km/h的速度驶来,李晓东未让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所驾驶的车辆前部与王兴锋驾驶的车辆左侧接触,造成王兴锋死亡、**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南大队认定,李晓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兴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
大德九通公司辩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大德九通公司的车辆投有保险,应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辩称,津M×××××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各1份,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同意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年检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其他意见质证时发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保险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25日,**因颈部损伤、颈髓水肿在天津海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其为治疗伤情支出医疗费21236.66元(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
再查,大德九通公司系李晓东驾驶的津M×××××号车的所有人,李晓东系大德九通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
本案事故造成王兴锋死亡、**受伤,根据(2021)津0116民初18450号民事判决书,津M×××××号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尚未使用,死亡伤残限额已经全额用于赔偿王兴锋案,商业三者险限额剩余95099.8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中,李晓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兴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导致**受伤,据此,李晓东应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李晓东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故李晓东的赔偿责任由大德九通公司承担。
关于**的损失:1.医疗费。大德九通公司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对于**的伤情不予认可,但在本案中不申请关联性鉴定。**在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有诊断证明、票据及住院病案佐证,足以证实其损失,故本院支持医疗费21236.66元。关于33元的外购药,该收款单并非正式发票,无销售单位盖章,且未有医嘱,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住院治疗7天,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共计支持**损失21936.66元。因李晓东驾驶的车辆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晓东负事故主要责任,故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损失18000元,不足部分,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2755.66元。关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偿。因**的损失已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赔偿完毕,故大德九通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损失18000元;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损失2755.66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浩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