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64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铭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9栋504室-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铭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津0114民初16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48370.7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大德九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津0114执保3070号对天津铭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