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执恢336号
申请执行人:张芬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芳,天津四方君汇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拱俊岭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54170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10号108。
法定代表人:拱俊岭,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芬与被执行人拱俊岭、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8)津0110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7962元,执行费1819元。2020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0执恢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