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异41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乡路10号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54170T。
法定代表人:拱俊玲。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拱俊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拱俊领,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三被申请人为(2017)津0116执2318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马 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