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4583号
原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1860603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区平盈路**。
被告: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108.
法定代表人:拱俊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