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15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5143969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老**南郑家台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54170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108。
法定代表人:拱俊岭,经理。
被执行人:拱俊岭,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拱俊岭买卖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21063.21元,执行费17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被执行人拱俊岭名下有津BA××**天籁牌汽车,津CT××**北京现代牌汽车,该两辆车已经被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津AX××**长安牌汽车,因该车查找不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底档;
3、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本院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未果;
4、于2020年7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0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拱俊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于2020年7月15日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参保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拱俊岭已于2017年5月停止缴纳社保;
7、于2020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商银行东丽金桥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实际冻结12151.99元,并于2020年9月3日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
8、于2020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天津市鼎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于2020年9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