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某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6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蔡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浩,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竹苑2-4-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如、王浩、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旺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5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错误,本案中王浩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本案第三人认可王浩为其员工,一审应要求第三人提供其身份信息,一审法院亦没有充分行使职权查明案件情况,不应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如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浩未发表意见。
东旺公司称不发表意见。
房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4年1月21日签署的《抵房协议书》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经过一审法院调查核实,原告起诉的被告王浩身份信息错误,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且该被告亦为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王浩,但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其提供的王浩身份信息错误,无法将被告王浩与他人相区别,在告知上诉人后,上诉人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身份信息。且从在案证据看,被告王浩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夏
审判员  曹静
审判员  庞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