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300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竹苑2-4-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华筑慧(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6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华筑慧(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