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300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竹苑2-4-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华筑慧(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31号院二区16号楼6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华筑慧(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