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聚隆门窗加工厂、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634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聚隆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三道沟村污水河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5QM1182。******
经营者:***,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880957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聚隆门窗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聚隆门窗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45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245元,查封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