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聚隆门窗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聚隆门窗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45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245元,查封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