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58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0112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