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2438号
原告:冠县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兰沃乡张连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东,山东泉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
法定代表人:徐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冠县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原告冠县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余款1351元退还给原告冠县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马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杨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