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天物大厦B座202。
法定代表人:温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7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3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