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2民初1417号之一
原告: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田。
原告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经结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0元,减半收取2440由原告原告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耀鹏
人民陪审员梁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虞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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