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8民初967号
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60号办公楼一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1元,减半收取5135.5元,由原告南宁市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尧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