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46号
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民终1453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继续冻结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工行)存款17402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2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民终1453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