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32号
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公司、***、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冻结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40223元(工行),实际冻结17402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