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2民初1417号
申请人: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27号盛天领域3号楼1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王田。
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港口支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户名: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行广西防城港市港口支行,账户:21×××60)。申请人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市港口支行账户部分存款24万元(户名: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工行广西防城港市港口支行,账户:21×××60),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24日。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广西鑫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梁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