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震。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水木天成支行的账号:28×××46存款7475元,实际冻结747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集支行的账号:62×××66存款2000元,实际冻结3.43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鹏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