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3民初204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