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1民初4480号
原告:天津市福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都市工业园霄云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福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因此,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