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72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1T园-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72执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