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昊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6民初7267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凯,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昊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港兴街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337196。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8037101614。
主要负责人:宋雪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宇,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市昊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凯,被告***,被告天津市昊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损失:医疗费70826.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17时18分,***驾驶车牌号为津DH××××号的小型客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华路与津港公路交口右转时与沿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另外,***驾驶津DH××××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
***、天津市昊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交通事故真实性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的投保情况没有异议,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车辆投保情况,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原告主要伤情为胫腓骨下端骨折等。原告住院治疗22天。原告花费医疗费70586.87元。***系,***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提交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及明细加以证实。本院认为核酸检测费用根据本市政策,原告应先予退费,故相关费用,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费70826.87元。本院根据已查明事实支持医疗费70586.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直接赔偿原告***损失70586.8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被告天津市昊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郭静
书记员崔瑞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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