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博惠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40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惠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XXX-XX(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下***知业道****-XX(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常龙,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天津博惠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2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津0114执4099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及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执行(2019)津0114执4099号案件。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津0114执4099号案件终结执行。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