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1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曼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辰区炭黑路**侧/div>
法定代表人:许大庆,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曼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 焱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腾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